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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就秦简所见,秦朝的隶臣妾有一定的服役期限,在服满一定期限特定劳动强度的劳役之后作为国家奴隶从事于较轻的劳动,服役满的隶臣妾即是秦简所指的“免隶臣妾”这种服役期限后来成为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的刑期的根据。因此“免隶臣妾”并非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亦非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更不是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者。
隶臣妾,城旦舂,免隶臣妾,汉文帝改制,有年而免。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出现“免隶臣妾”一词,专家学者们对此大体有三种解释:一,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二“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他们还要继续服劳役”;三“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而言”(此论未考其源出之处,但确有此一说)。
其中尤以第二说最不可信,从秦简来看,隶臣妾性质当以近于奴隶为确,孙仲奎先生的“隶臣妾”与“公人”和徐鸿修先生的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二文为隶臣妾为奴隶说做了理论上的阐述,此其一。
刑满释放还要继续服劳役,于理难通,不知何据,此其二。
于第三说,显然是根据汉律来比附的,盖肇源于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一条。
秦汉城旦、隶臣妾之名虽同,其实已异,据徐鸿修先生的考证,汉文帝的改刑一是废肉刑,二是实行“有年而免”明确规定服刑年限,把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从耐罪以下扩至髡罪犯人。因此汉文帝改制之后的“隶臣妾”“城旦”已然从秦时的奴隶而变为服刑有期的刑徒了,以汉律来比附秦律显然失察。倒是第一说需要细细辨析。
秦简中确实有达到免老年龄之隶臣妾,仓律:“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在此“其老当免老”的隶臣即当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当免老”的隶臣是否就是免隶臣呢,我看不是。
“当免老”的隶臣从简文来看是不必再从事劳作的。何以这么说呢?仓律上面这一条把“其老当免老”的隶臣与“小高五尺以下”的隶臣置于一处,有相同的赎取标准,盖出于两者皆不事劳作之故。仓律在此之前有这么一条“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则“小高五尺以下”者不作可明,则与之并列的“其老当免老”者大体上也应该是脱离了劳作的。
仓律“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着,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在此“垣”是筑墙一类的高强度劳动,如果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还要参与这一类劳作显然就没有了免老的意义了。把免隶臣妾解为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因此“其老当免老”者与“免隶臣妾”根本就是不同的,前者就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后者当另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