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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衙门没有多久,秦元听到了吴雄的报告。

“大人。来了。”

“恩,准备吧!”

回到衙门,已经有县丞来了,负责记录的本案刑房县丞看见秦元来了,忙不迭过来施礼。

秦元便问了县丞升堂的一些事情。县丞那跟他说了。根据县丞所说,他这个县令的执衣,要全程参与,但是在整个升堂过程中只是充当县令顾问,帮助处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就行了。当然,也是监视他的眼睛。

过了一会,吴雄来了,说是所有的人证,受害人家属,还有被告都已经到位。旁听的群众有不少。正说着话,吴雄向他作了禀报。秦元点点头,吩咐升堂。

案情是这样的:本县的一个姓黄的妇人,她的六岁的儿子不见了,她便四处寻找。结果在他们村边的河水里发现了儿子的衣服裤子,便请了人在河水里打捞,结果捞上来一只手臂!黄氏从手臂的手腕处缠绕的链子认出是自己的儿子,便到衙门报官了。衙门差役在附近寻找,在不同的地方发现了另一只手臂,还有双脚,以及从腰部砍断成两截的躯干,还有肚肠等内脏,最后,在臭水沟里发现了一个小孩的头颅,经过辨认,正是黄氏的儿子。于是捕快便对全村人挨个进行询问,有人说那天看见孩子的叔母白氏曾经在这臭水沟处蹲着,他还打了一声招呼,而黄氏也证实此前曾见到白氏与人私通,白氏应该是恼羞成怒,杀死自己孩子泄愤。于是,捕快便将白氏抓了起来。

开始这白氏不承认杀人,上一代县令动用了刑具,最后这白氏招供了,说她因为跟孩子争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时脑袋撞在石头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尸体分尸了,借口打猪草,把尸块和衣服裤子都放在背篓里,到处乱扔。由此破案,原审以故意杀人判处其斩刑。

秦元开始翻阅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证言,另外还有仵作对尸块的勘验填写的尸格,最后,还有收缴的分尸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移送过来。

刚刚看看,吴雄就回来了,抱着一叠的判词。放在了情缘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来了,都在这里,是上一任承办的所有案件的判词。”

秦元点点头:“辛苦了,你去问问,说黄氏杀侄儿案分尸的凶器菜刀在哪里?请他移送给我看看。”

吴雄答应出去,很快又回来了,道:“县丞说了,凶器都存放在证物库房里,不能随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证物仓库看,或者等大人升堂的时候看,那时候凶器会作为证据出示的。”

秦元点点头,开始思索这个案子。

要说疑点,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子肯定是证据单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白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头颅的臭水沟边的证言。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关于作案动机黄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白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是在明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情缘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点了。这种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样一来,这个案子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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