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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李鸿章之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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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最初之授江苏巡抚也,仅有虚名,不能到任。其最后之授直隶总督也,亦仅有虚名,不能到任。造化小儿,若故为作弄于其间者然。虽然,今昔之感,使人气短矣。鸿章莅粤未一年,而有义和团之事。义和团何自起?戊戌维新之反动力也。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后,八月之变,六贤被害,群小竞兴,而康有为亡英伦,梁启超走日本,盈廷顽固党,本已疾外人如仇雠矣。又不知公法,以为外国将挟康、梁以谋己也,于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胶州割据以来,愤懑不平之气,蓄之已久,于是假狐鸣篝火之术,乘间而起。顽固党以为可借以达我目的也,利而用之。故义和团实政府与民间之合体也,而其所向之鹄各异。民间全出于公,愚而无谋,君子怜之。政府全出于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使其时李鸿章而在直隶也,则此祸或可以不作,或祸作而鸿章先与袁许辈受其难皆未可知。而天偏不使难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特为李设一位置,使其一生历史,更成一大结果者。至六月以后,联军迫京师,于是李鸿章复拜议和全权大臣之命。当是时,为李鸿章计者曰:“拥两广自立,为亚细亚洲开一新政体,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谢万国,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将为顽固党所甘心,下也。虽然,第一义者,惟有非常之学识,非常之气魄,乃能行之。李鸿章非其人也。彼当四十年前方壮之时,尚且不敢有破格之举,况八十老翁,安能语此?故为此言者,非能知李鸿章之为人也。第二义近似矣。然其时广东实无一兵可用,且此举亦涉嫌疑,万一廷臣与李不相能者,加以称兵犯阙之名,是骑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迁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虽然,彼固曾熟审于第三义,而有以自择。彼知单骑入都之或有意外,故迟迟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后,则和议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数月不发。

两宫既狩,和议乃始。此次和议,虽不如日本之艰险,而??????葛亦过之。鸿章此际持以镇静,徐为磋磨。幸各国有厌乱之心,朝廷有悔祸之意,遂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定为和约十二款。

和约既定,尚有一事为李鸿章未了之债者,则俄人满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约所订,俄人有自派兵队保护东方铁路之权。至是义和团起,两国疆场之间,有违言焉。俄人即借端起衅,掠吉林、黑龙江之地,达于营口北,东方有联军之难,莫能问也。及和议开,俄人坚持此事归中俄两国另议,与都中事别为一谈,不得已许之。及列国和约定,然后满洲之问题起。李鸿章其为畏俄乎?为亲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虽不可知,然其初议之约,实不啻以东三省全置俄国势力范围之下,昭昭然也。今录其文如下:

第一条 俄国交还满洲于中国,行政之事,照旧办理。

第二条 俄国留兵保护满洲铁路,俟地方平静后,并本条约之枢要四条,一概履行后,始可撤兵。

第三条 若有事变,俄国将此兵助中国镇压。

第四条 若中国铁路未开通之间,中国不能驻兵于满洲。即他日或可驻兵,其数目亦须与俄国协定,且禁止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 若地方大官处置各事,不得其宜,则须由俄国所请,将此官革职。满洲之巡察兵,须与俄国相商,定其人数,不得用外国人。

第六条 满洲、蒙古之陆军、海军,不得聘请外国人训练。

第七条 中国宜将在旅顺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权抛弃之。

第八条 满洲、蒙古、新疆伊犁等处之铁路、矿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国许可,则不得让与他国。或中国自为之,亦必须经俄国允许。牛庄以外之地,不得租借与他国。

第九条 俄国所有之军事费用,一切皆由中国支出。

第十条 若满洲铁路公司,有何损害,须中国政府与该公司议定。

第十一条 现在所损害之物,中国宜为赔偿,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为担保。

第十二条 许中国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以达北京。

此草约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咸飞电阻止,或 开演说会,联名抗争。而英、美、日各国亦复腾其口舌,势将 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让步,经数月然后改前约数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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